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近日,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本级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将率先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于2017年1月1日前全面推行此项工作。
《通知》明确,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外,均应当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站统一公开。拟不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经各部门负责法制或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务公开机构备案。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各公开主体应当对被处罚人银行账号、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等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同时,为确保公开工作顺利推进,《通知》还要求各公开主体高度重视公开工作,把握尺度、明确界限,强化监督检查、细化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落实公开职责的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务公开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年度依法行政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倒逼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透明,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有效提升全市行政执法公信力和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