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报销管理的通知
07.04.2016 16:16
本文来源: 林业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厅内部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闽林综〔2012〕92号)规定,厅机关从2016年4月1日起全面执行公务卡报销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公务卡制度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我厅财务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源头管理,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重要性。按照《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8〕4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内部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闽林综〔2012〕92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按规定组织干部职工办理公务卡,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公务卡报销相关工作。
二、规范用卡,严控现金支出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仍以转账结算方式为主,应付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性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除特殊情况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工作人员个人的差旅费补贴;
6.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二)公务支出须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做到厉行节约,按规定标准消费。
三、加强财务审核,规范报销程序
(一)核算中心按照规定,通过系统查询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持卡人采用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支出,在报销时需提供正式发票、公务卡POS消费凭条等凭据。
(二)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如由于商家无POS机刷卡终端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而使用现金支付的,持卡人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间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等费用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7.04.2016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