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检察院查办全省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14.07.2014  17:57

 

 

福建检察网7月14日讯(吴海珠 罗奕炫)利用计算机上互联网,通过后门程序进入网站后台,对网站主页源代码进行修改,加挂非法链接,藉此不断提高其自建网站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近日,永安市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林某环、苏某东等6人依法提起公诉。此案是全省发生的首例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也是以高科技手段在高科技领域实施犯罪并造成经济损失超过百万元的重大案件。

2013年3月至9月期间,林某环等3人共同出资成立“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并雇佣苏某东等3人通过购买其他网站的FTP账号权限,非法入侵计算机服务器,对服务器上托管的网站主页进行修改,加挂带有“百搜工作室”字样的非法链接,对工作室自建网站进行关键字优化处理,以此来提高“百搜网络科技工作室”自建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吸引赌博网站在其自建网站中投放广告,非法获取各类赌博网站的广告费用总计人民币155万余元。

如今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人是越来越多了,不法分子横行网络、神通广大。然而,检察官提醒,故意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操作属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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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