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份法院发出“护河令”

29.06.2018  16:44
  6月20日,泰宁县法院向黄某某发出第一号护河令。这是全省法院系统依法向被告人发出的首份“护河令”。

  6月5日是泰宁县朱口镇龙湖的圩日,泰宁县法院把生态环境审判庭搬到了集市上,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滥伐林木被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鉴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故当庭宣判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6月20日,泰宁县法院生态庭法官与县河长办等一行人,驱车来到朱口镇黄厝村,与被告人签订《生态修复人民调解协议》,并发出首份“护河令”。责令黄某某履行生态修复协议中约定的管护黄厝溪义务,即从当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对黄厝溪河道进行管护,做到河道保洁,无垃圾堆放,无大面积漂浮物,无污水直排;加强河道巡查,严防他人非法采沙、电鱼、毒鱼、污染排放等,发现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河长办反映。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