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司法品牌:知识产权审判

24.12.2015  09:25
  一、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制度

  1、创建背景

  1999年3月,针对知识产权法官大多数不具备技术背景,而知识产权案件经常涉及技术性、专业性问题,造成案件迟迟难以下判的特点,省法院聘请了北京及福州共29位知识产权专家及专业人士作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及专业技术顾问,由省法院同意向他们颁发聘书,供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在遇到专业问题时咨询,当年全省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咨询8次。2011年,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重新确定42位咨询专家供全省法院咨询。

  2、主要做法

  一是专家选任。专家应当是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当权威的人士,涉及的范围确保涵盖知识产权案件可能涉及的专业领域,2011年重新确定聘请专家名单后,举行隆重的聘请仪式,省法院马新岚院长亲自到场并为专家颁发聘书;专家名单确定后,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是明确咨询方式。明确规定可予咨询的情形,制定严格的启动程序,若法官认为需咨询的,应提请合议庭讨论,并报庭长审批核准;咨询方式可采取面谈、电话、短信、邮件等,同时应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做好咨询笔录;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仅作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参考;为避免一家之言,尽量咨询两位以上专家,且所咨询专家应排除与案件当事人可能有的利害关系。

  三是明确专家权利义务。专家有了解涉案相关技术问题,并对涉案技术问题提出自己独立看法的权利;专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咨询费用分为不同等级并随物价上涨上调;专家应承担作出客观明确、中立意见,对所涉法律问题不做评价,对案件事实保密的义务。

  四是公开专家意见建议。对专家作出的意见,不论意见是否对案件专业技术事实的认定造成影响,法官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意见。

  3、取得成效

  聘请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专业技术事实的查明提供了智力保障,确保案件审判质效提升;为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沟通斡旋帮助,促进案件当事人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配合法院做好对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科技专业知识与前沿理论培训工作,协助培养出一批专业型、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

  二、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

  1、创建背景

  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不稳定性导致其纠纷较一般民事纠纷复杂,传统知识产权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较难满足时效性、保密性及专业性要求,构建一个快速、公平、合理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属现实所需。某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技术性强、认定事实困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构建一种由人民法院主导,诉讼与行政部门调解制度有机衔接制度,能够更充分发挥司法活力,可以更妥善地解决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件类型呈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深化“平安福建”建设,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全面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社会公益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省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建立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共同协商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

  2、主要做法

  实行诉前调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维权援助中心申请调解;维权援助中心也可以主动参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调解。维权援助中心组织调解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诉前调解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知识产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业专家、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等参与调解。经维权援助中心或专利行政执法机关调解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中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要求维权援助中心或专利行政执法机关重新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行诉中调解。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或邀请维权援助中心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者协助调解;对涉及专利民事纠纷的案件,也可以委托或邀请专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解或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委托维权援助中心或专利行政执法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维权援助中心或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案件调解情况,同时将相关案件材料送交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维权援助中心或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做出裁判。

  3、取得成效

  2014年度,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共接受法院委托调解3件,3个案件均调解成功,后当事人自行撤诉。省法院民三庭与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委托调解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维权援助中心调解员的选聘、管理及回避等事项。2014年度,在省法院民三庭和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力指导下,厦门中院、泉州中院分别与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整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资源,构建了公正高效的专利民事纠纷化解工作平台,进一步深化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提高专利纠纷处理效率、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三审合一”审判机制

  1、创建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立的“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的战略部署,福建法院在2002年开始实行的知识产权审判“二审合一”(民事和行政)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福州市、厦门市分别在2010年下半年开始试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

  2、主要做法

  由福州市的鼓楼法院、厦门市的思明法院民三庭受理其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普通民事案件和全市辖区内依法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普通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反垄断纠纷之外,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范围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的犯罪,以及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行政案件包括对涉及版权、工商及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福州中院、厦门中院民三(知识产权)庭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取得成效

  整合审判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实行“三审合一”之后,因审判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尤其是经过长期的大量的民事审判实践,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经常遇到的专业性问题的处理、对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问题的解决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审判机制,保证了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有利于减少民刑、民行案件的认定冲突,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对外规范执法标准,建立联动保护机制。福州、厦门两级法院正式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中院及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归口审理为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促使公、检、法机关及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就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收集、移送标准、定罪量刑、法律适用以及配合衔接等问题达成共识,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标准,同时,也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渠道,规范了行政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及时移送机制,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的情况得以改善,尤其是随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快速增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得以凸显。

  四、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审判

  1、创建背景

  涉外贴牌加工(OEM)基本含义是指在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中,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境内受托方将其提供的商标印在所加工的产品上,并将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返还给委托方,委托方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不负责对外销售的生产组织方式。我省地处沿海,某些地区已形成以OEM为核心的产业结构,因此,近年来涉案较多,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内部意见不一,法院与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分歧更甚,后者基本将这种形式的加工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而加以处罚。我省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主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在结果上强调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形成了自己的认定方式方法。

  2、主要做法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加工企业取得的主要是加工生产的劳务收入,其应负的审查义务也应合理,并符合国际贸易交易惯例。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国外企业拥有合法商标权的,国内企业的定牌加工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国外企业没有合法商标权的,认定侵权也应从严掌握。一是侵权认定标准上从严掌握;二是侵权赔偿上从严掌握,仅需判决侵权人赔偿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不需要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取得成效

  我省自2006年以来,审理了大批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并形成调研报告《福建高院审理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的经验总结》。2014年,此类案件的审理经验先后四次在最高院主办的全国性会议上做交流发言。

  图一:2013年9月3日,省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图二:泉州中院举办泉州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周年新闻发布会暨专家陪审员聘任仪式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