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司法品牌:涉生态审判

16.12.2015  11:16
  一、绿色导向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青山绿水离不开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进一步作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战略部署,绘就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引领全国人民实现美丽中国的共同愿景。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环境资源审判必须走专业化道路,要顺应人民群众愿望,不断提升环境保护司法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福建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2000年,时任省长习近平同志就前瞻性地提出生态省建设的战略构想;2002年,福建省成为全国首批生态省试点省份;2014年,福建省成为全国第一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福建生态省战略由地方决策上升为国家战略,生态文明建设蓬勃推进。

  二、绿色司法

  面对新机遇,福建法院始终坚持从大局出发,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先行先试、同频共振,积极探索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路径。福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新岚多次强调指出,要紧密结合福建生态特点和优势,注重总结提升,注重机制创新,注重矛盾化解,注重预防保护,不断加强和创新生态环境审判,举司法之力服务保障生态省建设。

  经过多年的努力,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基本实现了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人人是生态,个个是环境”,探索形成了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理念先导。福建高院坚决贯彻“绿色理念”,突出“绿色导向”,紧紧围绕生态省建设大局,2008年以来先后出台了为推进生态省建设、为加快福建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等20余份指导文件,全面加强对全省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审判业务指导,在机构设置、职能规范、机制创新等方面走在全国法院前列。省有关部门对生态法官为福建森林资源保护作出的不懈努力给予高度评价。

  坚持司法先行。福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案件,着力实现“绿色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依法审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严重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并采取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方式,扩大法治效果,维护生态安全。与省林业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意见,妥善化解涉生态环境民事纠纷,妥善审理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一方面加强司法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合法权益,监督并支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加强司法审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正确处理生态环境行政审判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关系。

  坚持模式先试。福建法院创新和完善符合省情、国情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健全专门审判机构,构建科学、完备、系统的生态环境审判机构。2009年7月,率先设立了全国首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2010年5月,率先设立了全国首个中级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2014年4月,在全国高级法院率先设立生态环境审判庭。目前全省已成立生态环境专门审判庭63个,专门合议庭17个,生态环境审判人员300余人。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案件数,均居全国首位。推行集中管辖,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等各类案件进行归口管理,实行“四审合一”,规范受案范围,拓展审判职能,统一司法尺度,有力有为有效服务保障生态省建设。推进专家参与审判,选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推行专家证人制度。2014年5月,福建高院在全国率先聘请12位生态环境审判技术专家,建立覆盖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农业、矿产、水利等领域的生态审判咨询专家库,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

  坚持品牌先创。福建法院坚持创新和拓展司法品牌,着力提升生态司法保护整体水平。率先开展恢复性生态司法,对部分破坏林木、矿产、水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以“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方式,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或者指定区域补种林木、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重点省份,福建高院及时出台实施方案,并确定漳州、三明、南平三个中级法院和永春、福鼎、连城三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推进我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南平中院依法审理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健全完善生态保护联动机制,注重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环保、矿产、海洋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联动参与生态资源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工作合力,提高整体效应。

  三、绿色福利

  充分发挥和拓展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实现三个“绿色化”。

  生态司法“绿色化”。形成了理念性、法治性、预防性、修复性、全面性“五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样本”,实现了从注重“事后惩治”到注重“事前预防”的转变,从注重“惩治犯罪”到注重“修复生态”的转变,从注重“局部保护”到注重“全面覆盖”的转变。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福建高院发布了全国高级法院首个生态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得到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点赞。

  生态环境“绿色化”。在福建生态法官和社会各界的多年共同努力下,2014年福建水、大气和生态环境质量继续名列全国前茅,森林覆盖率高达6595%,连续37年位居全国第一。福建森林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固碳释氧、保育土壤、森林游憩等8项服务功能上,仅可评估的价值就高达701273亿元。

  生态观念“绿色化”。坚持“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五年多来,全省各级法院共深入林区、矿区、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宣讲生态法律政策近1000场次,发放便民联系卡、宣传材料2万余份,接受群众来访咨询3300余人次,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四、绿色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也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周强院长指出,“要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业理论的作用,促进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和水平”。

  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是一项充满绿色、充满希望的崇高事业。福建法院将立足全局站位,牢记职责使命,竭诚履职尽责,举司法之力服务保障生态省建设,为推进“清新福建”“美丽家园”永续发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砥砺前行、不懈奋斗。

  图一: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座谈会

  图二:龙海法院放养28.2万尾白鲢、大头鲢鱼苗治理污水,修复九龙江的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