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司法品牌:商事审判

22.12.2015  12:08
  2012年12月18日,省法院、福建保监局、福建保险行业协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构建了涵盖诉前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研讨交流、人员培训、宣传合作等内容的全方位合作机制,对诉调衔接工作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予以全面规范和明确。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竹梅副庭长、保监会法务部领导专程到福州,调研指导我省保险合同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一、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合力推进。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保险纠纷诉调衔接工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批准《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充分认识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明确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目标任务,通过建立日常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制度,明确和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调处工作机构,全力推进保险纠纷诉调解衔接工作。在2013年10月召开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夏先鹏副院长专门就保险纠纷诉调衔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法院高度重视,通过借鉴福州、厦门两地法院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措施,扩大衔接机制覆盖范围,力求取得更加显著的工作成效。2014年7月,省法院与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在福州组织召开保险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推进会,对保险纠纷衔接工作再动员再部署,省内十余家主流媒体到会宣传报道。

  2、确定机构,明晰职责。各地法院确定中院民二庭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诉调衔接工作的职能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意见、业务培训指导、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宣传调研、司法确认把关、组织考核等方式,负责对保险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双方还通过确定联络员方式,加强日常沟通协调、材料移交、数据统计、情况通报等工作。各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的衔接工作,民二庭负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衔接工作。为推进保险纠纷诉调衔接工作,厦门保监局从专职律师、大专院校专家学者、保险专业人士中择优聘请了22名保险纠纷调解员。

  3、完善流程、力求实效。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设计了保险行业协会为主导的委托调解、以法院为主导的协助调解及疑难案件联合调解等工作模式。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立案时,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调解。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立案庭及时与调委会联系,将诉前调解委托函和当事人起诉材料移交调委会联络人。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或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调委会及时引导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移送相关材料。完善委托调解流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将相关材料转由承办法官依法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转承办法官继续审理。完善协助调解流程。对于需要邀请调解员协助调解的案件,经承办法官与调委会联系,由调委会指派调解员协助调解案件。协助调解前,承办法官应向受邀调解员告知案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焦点、相关证据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等信息。调解笔录注明协助调解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调解人员参与调解的具体内容。福州中院与省保险行业协会还共同研究制定了《保险纠纷调解工作规则》,拟定了《调解委托函》、《调解反馈函》、《和解协议书》等格式文本。厦门中院还制定了《调解员管理规定》、《保险纠纷诉调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4、拓展互动内容,提高纠纷调处能力。加强疑案分析。通过建立疑难案件研讨制度,加强对重点案件、疑难问题的探讨与研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尤其是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而法律适用方面又存在较大争议、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共同研究纠纷成因、保险规则及法律适用,力争处理结果既合法合理合情,又案结事了人和。福州中院通过网络庭审直播以及《海峡都市报》、《福州晚报》、福建电视台《与法同行》、福州电视台《法眼》栏目等媒体发布保险典型案例10多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注重发挥司法建议职能。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法院主动发挥司法延伸服务职能。福州中院向福建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5篇,内容涵盖保单代签名、条款及保单送达证据缺乏、理赔时效长、夸大产品收益、条款讲解不清等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提示保险公司不规范的运营行为及经营风险,督促行业协会因势利导加强行业自律,治理销售误导,推动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险行业协会对法院建议意见高度重视,及时向会员公司通报,增强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意识、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对诉调衔接工作的认同感。保险公司“重判轻调”的现象有所扭转,更多愿意通过诉调衔接方式化解纠纷。强化培训促进共同提高。省法院举办的2012年度全省法院商事实务培训班,专门邀请60多名保险业界法务人士参训。各地法院选派保险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为保险从业人员和调解员集中授课,帮助了解商事法律法规和保险纠纷案件审判思路。各地法院先后31次邀请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观摩保险纠纷案件庭审,探讨交流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收集运用证据的方法、举证质证注意事项、促成和解的技巧等,提升调解员调解技能。各地法院还邀请资深保险从业人员为法官授课,讲授保险原理、保险业务流程、最新监管政策等知识,提高法官保险纠纷裁判能力。

  二、取得成效

  《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已经有除三明中院外8个中级法院和三明梅列法院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诉调衔接工作机制。截止2014年11月30日,全省法院共委托或邀请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参与保险纠纷案件调解459件,成功调解结案353件,调解率76.9%,调解结案金额3306万元。在诉调衔接工作机制推动下,2013年以来我省各级法院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功调处涉及道路交通保险纠纷15216件。

  1、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诉调衔接机制启动以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呈现快速化趋势,案均调解周期不到20天,极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缓解法院办案压力,使遭受不幸的当事人能最快得到补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妥善解决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保险案件。通过保险诉调衔接,解决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和谐稳定的保险纠纷案件,发挥了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各方反映良好。如,刘美萍丈夫张某因患严重抑郁症,在引爆家中煤气罐后跳楼自杀身亡,新装修的住所顷刻化为废墟。刘美萍向保险公司申请家庭财产险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由于涉及抑郁症患者“故意”行为是否免责,且刘美萍在“家破人亡”之后还面临邻居的巨额索赔和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近乎陷入绝境。案件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福州法院网对二审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福建电视台、福州电视台跟踪报道。福州中院民二庭法官积极协调省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诉调衔接机制的作用,联动调解,几易方案,经多方努力,保险公司承诺放弃系列案件中对刘美萍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并补偿其12.5万元。该案经宣传报道,社会各界对诉调衔接机制在促进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予以高度肯定。

  3、提升保险纠纷调处能力。通过交流调解经验、对疑难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审判人员保险专业知识和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专业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各地法院通过邀请行业协会调解员观摩典型案例庭审,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为协会调解员培训,帮助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调解能力。

  4、丰富品牌特色内涵。厦门中院与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保险协会合作,探索形成了具有厦门特色的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一站式调处模式。厦门各区法院委派常驻法官和书记员参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促进纠纷及时解决,使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救济,避免受害人因无法支付医疗费导致矛盾升级。

  图一:平潭法院送法进企业

  图二:思明法院推动“无讼商圈”建设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