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司法品牌:“三全”调解

29.12.2015  10:14
  一、“三全”调解司法品牌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近年来,福建法院为了应对不断加大的办案压力和日益艰巨的矛盾化解任务,紧盯“案结事了人和”目标,全面加强调解工作。

  2009年4月,省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首次在全国提出了坚持“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工作要求,受得最高法院的肯定和推广。之后,省法院又陆续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建立健全理诉疏访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等一系列涉及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三全”调解工作机制的内涵和外延。经过全省各级法院多年来的共同努力,“三全”调解工作机制已成为我省法院在全国具有知名度、影响力的一大工作亮点,在2009年7月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福建高院作大会专题发言,漳州、莆田中院分别作典型经验介绍并受最高法院通报表扬;在2010年10月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有60个“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120名“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二、“三全”调解司法品牌的基本内涵和特色做法

  建立以“全面、全程、全员”调解为核心的“三全”调解体系,是近年来福建法院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福建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实践创新的结晶。“三全”调解机制的基本内涵是:把调解从单一的民事审判领域拓展延伸至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在更大范围发挥调解的效益;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全过程,不轻易放过有可能调解的机会;整合优化调解资源,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法官在调解中的职责,实行全员参与,“一盘棋”运作。其具体做法有以下特点:

  1、坚持全面调解拓范围,努力破解工作难题

  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在审理民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以及执行中,加大调解、协调、和解的工作力度,使尽可能多的不同类型案件通过和谐的方式予以解决,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整体效益。一是抓住主阵地。把民事案件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外,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尽可能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婚姻家庭、相邻权、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二是扩大覆盖面。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调解机制相结合,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确保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并推行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工作。南平中院以刑诉法修改为契机,

  注重刑事和解与刑附民调解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广受好评。积极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关系,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武平法院率先在全省推动建立县级行政案件协调委员会,协调化解大量行政争议。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三是突出针对性。根据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对案件类型进行归类梳理,在同一类型案件中试行类型调解模式,达到“调解一案、带动一片”的效果。如漳州中院在涉台案件中选配高学历、掌握闽南语、精通台湾风土人情的法官审理案件,力促涉台案件调解专业化。

  2、坚持全程调解不言弃,努力提升工作质效

  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判前等各个不同诉讼阶段,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全过程,努力做到“五个注重”:注重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福清法院利用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优势,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附送一份调解建议书,受到了当事人欢迎。各级法院普遍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立案调解室,由专职法官等人员及时开展立案调解。注重庭中调解和判前调解。庭审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成调解,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即使在下判之前仍不放弃调解。注重再审调解。明确民事抗诉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具体类型,省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协作,规范法检两家共同做好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的程序,增强再审案件调解实效。注重统筹调解与执行工作,确立“审执一体”的调解模式,经调解能够即时履行的,尽量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灵活采取保全、设定担保条款等措施,不断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注重申诉信访调解,把调解作为化解涉诉信访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理诉疏访”信访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调解实现息诉息访。

  3、坚持全员调解扩格局,努力聚集工作合力

  各级法院坚持统筹兼顾,协调一致,互相配合,有效整合法院内部各种调解力量,普遍建立了院长庭长参与调解制度,实行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领导、院领导、审委会多级联调,“一盘棋”运作,在全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约有50%以上案件有院长庭长参与调解、指导与协调。对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由院长庭长靠前协调指导;对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请求院长庭长参与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由院长、庭长组织协调做好调解工作。许多法院建立了上下级法院、审理关联案件法院协同作战、整体联手的“联调、联动”机制。龙岩市两级法院积极尝试建立由返聘离退休法官组成的专职调解队伍,在承办法官委托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

  在建立健全司法调解体系的同时,各级法院注重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协助调解,发挥各种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实现诉内诉外共促和谐的良性循环,推动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和完善。省法院先后与省军区政治部、公安、林业、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台办、保险、知识产权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诉调衔接意见,并继续推动法院与仲裁、贸促会、商会等实现诉调对接,在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莆田中院建立以党委主导下的多元调解机制,被授予“2009—2012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泉州中院推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工作受到了最高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龙岩新罗法院建立“调解超市”的经验,被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群工部和《紫光阁》杂志评为“群众工作典型案例”;厦门市两级法院普遍推行的立案预登记制度,有效促进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缓解了人民法院办案压力。

  此外,为把“三全”调解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全省法院扎实推进调解工作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学习培训机制、品牌创新机制、总结推广机制、激励表彰机制等,促使广大法官更加善于做群众工作,更加善于调解案件,更加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在全省法院形成了齐抓共管促调解、千方百计息纷争的良好氛围。

  三、“三全”调解司法品牌在实际运用中所取得的成效

  经过几年来的持续运作,以“三全”调解为依托的福建法院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促进了案结事了与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民商事案件调撤率、执行和解及自动履行率稳步上升,其中,2008年以来,全省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均在60%以上,有的法院调撤率高达87%。大多数民商事案件通过和谐的方式得以化解,有效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2、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随着案件调解、撤诉率的上升,各类上诉、涉诉信访和强制执行案件得以减少,提升了司法效益,节约了审判资源。近几年来,全省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率以及上诉案件中被改判、发回重审率逐年下降,体现审判资质的主要指标数据不断向好。

  3、促进了审判方式方法的不断改进。广大法官不断深化对加强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转变重判决轻调解、重结案轻事了、不愿调不会调、懂法言法语不懂群众语言的现象,涌现出一批善于调解、乐于调解、精于调解的办案能手和先进典型。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为民司法永无止境”。今后,福建法院将继续重视和加强调解工作,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三全”调解,在“全面”上求拓展,在“全程”上再深化,在“全员”上增合力,着力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调解司法品牌,让“东方之花”更加绚丽绽放。

  图一:龙岩新罗法院法官上门立案,调解涉农纠纷

  图二:连江法院联合司法局、工会等深入台企现场调解纠纷并现场司法确认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