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一系列要求,以省两办转发我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09〕64号)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3〕21号)为抓手,举全系统之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继2013年全面完成全省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之后,2014年-2015年倾力推进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一、司法所副科级机构全面确立。狠抓司法所与当地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同职级、同建制、同保障标准”建设,将其列入省对设区市年度综治平安建设考评项目内容予以推动。至今年11月底,全省9个设区市全部由市编办行文明确司法所为副科级以上机构(厦门市司法所为正科级机构),在全国率先突破司法所副科级建制全省全覆盖。
二、司法所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全面确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厅会同省公务员局于今年11月联合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位准入及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全省基层司法所所长(含副所长)、司法助理员、司法协理员等职位的学历、专业素养、编制使用、岗位管理、惩戒制度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率先在全国探索开展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位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司法所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
三、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实现全覆盖。先后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及《福建省规范化司法所达标评分细则》,2013至2014年底,省厅先后命名各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900个,今年还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命名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近200个,全省1104个司法所创建率将达到近98%,实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全覆盖。
四、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全面落实。至今年11月底,全省9个设区市司法局均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出台了人民调解三项经费标准,明确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3000-5000元、村(居)调委会每年1000元工作补助经费标准,列入县、乡两级财政保障;全省9个设区市所辖83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以奖代补”制度并落实到位。仅2015年前三季度全省发放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达142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