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率先在全省出台新政 持居住证可参加医保

21.02.2017  20:04

  福州新闻网2月2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记者昨日从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获悉,即日起,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省医保办医保基金管理处副处长罗仁夏向记者证实,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医保,这在全省还是首次。

  去年12月,市政府颁布《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意见》,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意见》颁布后,我们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迅速研究,率先在全省出台居住证持有人员可参加医疗保险的新政,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规定,来榕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非福州籍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居住证,而有了居住证,在我市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就学的人员即可参加医保:已在我市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学校连续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原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居住证持有人,不属于上述就业、就学对象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在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住证持有人,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到居住证登记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在户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应按规定将其在外统筹区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关系转入我市。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停止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在停止签注手续的当年度已缴纳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居住证持有人,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医保局提醒居住证持有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截至每年12月31日,如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医保费的,可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但有2个月的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