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政府全文转发市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7.04.2015  18:40

 
    福建检察网4月17日讯(曾坤锋 温小燕)去行政机关办事遇到不作为情况怎么办?除了日常的救济途径,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近日,福清市政府全文转发了市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规定性文件,要求全市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监督。

    日前,为规范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多元化监督,推动法治福清建设,福清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文进行了转发,要求全市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检察机关控告、检举、投诉,提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线索。行政机关应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执法信息,并向检察机关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可采取查阅、调阅、摘抄、复制案卷等有关材料,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等相关人员,勘验、检测、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可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调查后检察机关视情分别作出支持行政机关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发出相关文书对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当的行政不作为予以纠违、移交纪检部门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党政纪责任、建议行政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违纪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移交职务犯罪线索等处理。

    规定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抽查制度、法律咨询制度及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同时,检察机关应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或通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