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建议:进一步改善劳模生活状况

21.08.2014  17:04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讯 (记者 陈郁)全国总工会日前发布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生活状况专题调研报告,建议进一步改善劳模生活状况。

报告指出,目前有关劳模待遇的相关政策较为陈旧,且零散在中央和有关部委的十几个文件中。这些政策有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的相互之间衔接不畅,难以落实。报告因此建议,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劳模待遇政策,加强劳模政策的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切实可行的劳模工资收入、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2条明确规定:“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但目前,部级劳模的评选表彰和管理服务工作存在脱节现象,有关部门表彰多、管理少,而工会没有参与表彰工作,不掌握相关情况,导致一些部级劳模无法享受应有待遇和服务。报告建议,理顺部级劳模表彰管理体系,明确工会参与部级劳模评选表彰工作的职责,解决“评管脱节”问题。

报告还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劳模收入。包括:在人才市场和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模再就业专区,为劳模求职开辟绿色通道,向劳模提供公益岗位,促进因企业关停、改制导致失业的劳模再就业;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提供资金支持、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为灵活就业和有创业意愿的劳模创造相对宽松有利的环境;制定劳模中长期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努力提高劳模特别是一线年轻劳模的文化和技能水平;总结和推广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体现多劳多得。

为切实帮助劳模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报告建议:管好用好劳模各项资金。细化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发放对象、明确发放标准、严格发放程序。督促已设立省级劳模专项资金的省份,按照省部级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或养老金水平的标准,适当增加资金总额,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推动未设立省级劳模专项资金的省份尽快设立该项资金;提高劳模社保水平。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落实全总、人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劳模基本社保全覆盖,并推动有条件的地方为劳模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解决他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困难以及医药费负担过重等问题;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总结推广天津、江苏、广西等10省(区、市)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其他地方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劳模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实行住房补贴、减免房租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