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全国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25.12.2014  19:44
      第六批国家级、第四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评选范围为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建制村和城市社区,其中,“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申报的对象原则上从已被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命名表彰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中产生。已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凡过去三年内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申报。

  民主法治示范村按照组织建设有力、民主建设规范、法治建设扎实、社会和谐发展四个标准创建。组织建设方面,要求村(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并有记录和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和三级治保、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落实。民主建设方面,要求民主选举依法进行,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民主管理扎实有序,民主监督切实有效。法治建设方面,要求每季度举办法制讲座(或授课及其他普法活动)不少于1次,更换法制宣传栏不少于1次。法制图书不少于20种10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民间纠纷受理率达100%,成功率达90%以上,做到村有法制宣传组、村民小组有法制宣传员、户有“法律明白人”。社会和谐方面,要求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公益水平提高,民风文明和谐,常住人口两年内无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情况。

  据悉,我省已有54个村荣获前五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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