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法院一案件入选最高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27.11.2014 12:55
本文来源: 法院
该案是一起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未成年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类案件。放假期间,对外开放的学校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特别是中小学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隔离危险、采取其它措施保障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等义务。学校不能以放假期间校园安全难以监管,监管压力太大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只要学校违反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可以判定学校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直接规定的医务,学校应承担与其过程相适应的责任。
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学校对其保护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未成年人审判具有指导意义,故被评为典型案例之一。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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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2014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