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负面清单”是必要条件

18.11.2015  16:4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整合成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不但明确了禁止什么,而且还明确如何处罚,所以人们称之为党纪“负面清单”。

  我以为,如此“负面清单”只是一种形象表达,旨在强调条例明确纪律底线、执纪标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我们不可照搬照套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更不能由“法无禁止皆可为”推理为“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   首先,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管理模式,其核心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放开市场准入。“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底线是法而不是清单本身,由此推理“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自然不合逻辑。   清单之外有底线,负面清单下的投资主体不但不能进入清单内的领域,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如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外就有法的约束,规定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换言之,清单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同理,条例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也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底线要求,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那种认为“只要条例没有禁止的党员都可以做”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摘自11月16日《北京日报》22版《党纪“负面清单”之外有底线》,作者:邱炜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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