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联办婚宴请客不得超过25桌

02.08.2014  21:25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弘扬文明风尚,遏制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铺张浪费现象,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近日出台暂行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厉行节约文明举办婚丧喜庆事宜。

  联办婚宴请客不得超过25桌

  新出台的《泉州市厉行节约文明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举办婚庆事宜时应坚持从严、从简、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单方举办婚宴,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5桌(每桌不超10人),婚嫁双方联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5桌(每桌不超10人);不得在新闻媒体做广告或庆贺;婚礼用车不得超过5辆。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子女举办婚礼,原则上不邀请非亲戚关系的人员参加,也不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举办的婚礼。不得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

  举办婚礼要提前7个工作日报批

  《暂行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举办婚礼要报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7个工作日前填写《泉州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举办婚礼报告表》,说明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举办婚庆事宜应主动移风易俗、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提倡婚宴准时开宴。

  原则上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在营业场所举行的宴请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在营业场所举行的生日、乔迁、升学、升迁、参军、就业、开业等庆贺事宜的宴请。

  丧事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不准动用公务用车。

  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暂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此规定;各级纪委负监督责任,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暂行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此《暂行规定》。  □本报记者 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