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法院:名为借用实为盗窃,17岁少年被判刑

28.05.2014  19:00
  屡“”手机不还,17岁的小雨因盗窃罪被光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10月29日,小雨走进小高工作的店里管他借手机,说打个电话就还他,见是熟人,小高便爽快的将IPHONE4借给了他,但忙完手中的活后,却发现小雨不见了。辗转找到小雨,并缴纳了600元“赎款”却依然未能要回手机的小高怒而报警,直至此时,他才知道被小雨“”走手机的可不只他一个。2013年8月、10月小雨分别向小学同学小吴、13岁的小凡“”了一部IPHONE4S、一部HTC手机。他总是特意走到机主十几米外假装通话,待机主注意力转移时便立即离开,到手的手机一两日内即被其换取现金用于打游戏机。

  2013年11月2日小雨在盗窃一部IPHONE5手机后被抓捕归案。可谁想到小雨却仍没有悔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盗窃笔记本电脑被捕,在随后的审讯中,小雨终如实供述多起盗窃行为,累计价值1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坦白认罪、其亲属积极退赔,故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没收违法所得,而由其父代为缴纳的退赔款将按鉴定价格返还受害人。(文中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严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