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否认“乌龙指”为内幕交易 拒绝庭外和解

11.06.2014  11:16

光大证券“8·16”乌龙指案件有了实质性进展。昨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16件“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进行证据交换,共计索赔200万元。光大证券否认“8·16”乌龙指为内幕交易,同时拒绝了原告方提出的庭外和解。

据现场了解情况,昨日光大证券方面列出包括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多家媒体对乌龙指、停牌报道文章,上交所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临时停牌提示性网页公证书,上证综合指数和沪深300指数走势图等系列取证过程公正书等。而原告列出的证据包括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13】59号)、原告的交易记录资料及损失计算。

当北京商报记者昨日拨打被告光大证券代理律师刘凌云的电话近一步询问情况时,该律师称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以及光大证券方面的要求不便接受采访,但表示他们不接受庭外和解并不表示他们不原意和解,以何种方式和解法庭没有问,目前他们也不愿说。

而原告代理律师许峰接受采访时则表示,“8·16”案不管是证券内幕交易还是期货内幕交易,代理的原告都没有起诉杨剑波(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原告提起诉讼是以证监会对被告光大证券的处罚作为前提。因为光大没诉讼,原告没起诉杨剑波,不需要以杨剑波的诉讼为前提。

许峰补充道,杨剑波起诉证监会的案子与“8·16”案没有必然关系,即使退一万步讲,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最终法院终身撤销对杨剑波的处罚,原因也会有很多种,也不会撤销对光大证券的行政处罚,光大证券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目前来看,因为超过了复议和诉讼的法定诉讼时效,也不太可能再提起。从目前迹象来看,其他有权主体也没有要撤销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意思,所以原告方认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定性是确定的,不存在中止的理由。

其实,光大证券“8·16”乌龙指案主要是在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输入错误加程序紊乱,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当日光大证券做了股指期货等回补交易,最终风险敞口为1.94亿元,股指期货当日浮盈8000多万元。(记者 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