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妹争父母遗产对簿公堂 法院判孝子分得四成

23.10.2015  00:16

  福州新闻网10月1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进程的加快,很多原先地处偏僻、少人问津的老宅也面临拆迁,价值倍增。这本是好事,可由于一些老宅主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表述不清,导致老宅的后人们为房子的分配起纠纷,甚至弄得亲人间不得不对簿公堂,闹得很不愉快。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相关案例,希望能对大家解决此类纠纷有所帮助。

   案例一 四兄妹对簿公堂 法院明确份额

  周甲、周乙、周丁、周丙等4兄妹的父母亲于2001年和2006年先后去世。他们的父亲遗留有仓山区的一套老房子,平时主要由周丁一家居住。

  2014年,周丁与仓山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上述房屋货币补偿款31万多元,其中“提前搬迁奖励”为6万元、“租房补贴”为2万元。

  因为亡父没有留下有关这套房子归属的遗嘱,4兄妹之间对房子补偿款的分配又达不成一致意见,他们只得对簿公堂。

  共同原告周甲、周乙和周丙认为:被告周丁在没取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仓山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他们和周丁同为已故父母财产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均等继承已故父母的遗产,而不应由周丁独占这套房子的补偿款。

  被告周丁不同意他们的观点。他辩解称:诉争房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不是他父亲的遗产。该房的产权虽归亡父所有,但已于20多年前遭遇特大台风倒塌灭失。现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被征收的诉争房,是他于1990年在原址上重新修建的,当时重建的事务和费用均由他和妻子承担,他一家一直在该房居住使用至房屋被征收时,所以被征收的房屋理应归他所有,而非父亲遗产。

  另外,即使诉争房是父亲的遗产,由于父亲自退休后就和周丁一家一起生活,共同居住使用诉争房,父亲的衣食住行一直由周丁一家照顾,直到其去世。周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理应比其他弟妹多继承父亲的遗产。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属于原、被告父亲所有。周丁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就诉争房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以及房子重建的费用,因而他的辩解意见不成立。诉争房在被拆迁前由周丁居住、使用,故“提前搬迁奖励”及“租房补贴”共计8万元应归他所有。

  该院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判令原被告4人平分扣除“提前搬迁奖励”和“租房补贴”之外的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