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法院:30万巨款写成“叁拾元” 法官审理认定15万

22.01.2015  17:28
  近日,德化法院民一庭颜庭长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件中,看到借条上面写的“兹向丽娜借款人民币叁拾元正(¥300000.00元)”的字样时,不由得困惑不解:本案中借款标的额到底是30万巨款还是区区30元呢?

  更令颜庭长哭笑不得的是:丽娜与三被告小吴、小邱、小陈利四个人,从出具借条到起诉、答辩的过程中,居然都未发现该借条上大小写的借款数额有严重的出入!于是原告丽娜在起诉状中诉称:2013年4月26日,被告小吴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小陈作为借款担保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仅偿还借款4万元,尚欠借款26万元未能偿还。小邱系小吴的妻子,依法应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

  而被告也“一丝不苟”进行答辩:借款金额只有150000元,借条是翻倍书写的……

  最后,颜庭长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认定,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小吴、小陈出具的借条原件中,借款金额的大写为“叁拾元”,小写为“300000.00元”,二者不一致,且无其他汇款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小吴向其借款的金额为3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认定。而被告在诉讼中承认曾向原告借款15万元,构成自认,因此认定本案的借款实际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另,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已经向原告还款11.6万元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偿还尚欠的借款3.4万元及利息。

  拿到判决书后,原告丽娜表示服判,同时既懊恼又庆幸道:“本以为有借条在手,就万无一失可以把本金、利息都收回来,没想到太粗心连借款金额都能写错,不过也很庆幸被告也没发现其中的问题,自认了15万,不然真的就亏大了!

  法官寄语:由于小写的阿拉伯数字被篡改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借条中,借款双方会同时写明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加以确认,法院在认定数额时,一般会倾向于以大写的数额为依据。因此广大市民朋友,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应该谨慎小心,详细审核借款数额、借款日期、还款方式等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被告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