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家变相收开瓶费 3瓶酒被收1200元开瓶费

19.06.2014  11:09


  收取酒水服务费,取消买单折扣,近来,导报记者走访发现,厦门餐饮娱乐部分商家尽管没有公开收取开瓶费,却变相以其他形式,“穿上马甲”死灰复燃。仅今年上半年,思明区12315共受理餐馆开瓶费投诉19起,平均10天就有一起。

  3瓶酒被收1200元服务费

  近日,曾先生请朋友到体育路一家酒店唱RTV,他自带了一瓶白酒和两瓶红酒,服务员告诉曾先生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曾先生执意要用自己带来的酒水。买单时, 曾先生意外发现酒店对三瓶酒收取了1200元服务费!“这不就是‘开瓶费’嘛!”曾先生极度不满,认为酒店这是强制消费。

  “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比如人员服务、餐具等,收取一定费用很合理。”商家经理对此解释,酒店不收取包厢费和点歌唱歌费用,但消费者不可自带和本酒店销售的同款式的酒,本酒店没销售的消费者可以自带,而曾先生自带的三瓶酒该酒店都有售,酒店方提供给曾先生的消费清单上是写明服务费1200元。

  自带酒水恕不打折

  刘女士前几天去东渡一家海鲜酒楼请朋友聚餐,预订时就表示自带酒水,店家在电话中也表示可以,但是到了结账的时候,刘女士出示了打折会员卡,但店家却拒绝其使用,并解释称自带酒水就不能打折,“还不就是变相的开瓶费嘛!”刘女士气愤地说。

  除了这些“穿了马甲”的酒水开瓶费以外,导报记者还采访了解到,很多消费者依然遭遇了明目张胆的“开瓶费”。张先生前段时间在凤屿路某餐厅用餐,被收取38元的开瓶费;还有市民赵先生在前埔某大酒楼用餐,被收取开瓶费40元。

  仅少数市民选择维权

  面对商家的开瓶费,只有少数消费者投诉维权。而导报记者获悉,投诉维权的消费者大多得到商家退还的开瓶费。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商家不得以“谢绝自带酒水”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即使开瓶费穿了马甲,市民也要认出来并立即投诉维权。(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文 梁张磊/图 通讯员 伊小锐 蔡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