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000元好处费 寿宁男子运毒获刑九年

24.06.2014  13:32
  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何方华)   向某为了1000元好处费,换得9年有期徒刑并被罚2万元。近日,寿宁法院对这起非法持有、运输毒品罪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8月5日,兰某江与许某钟(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购买毒品,许某钟要求被告人向某帮助运送毒品给兰某江,并许诺给予好处费。   当日22时许,许某钟安排向某返回晋江途经寿宁县,向某表示同意。之后,在浙江省嵊州市某国际大酒店门口,许某钟将一袋黑色塑料袋装毒品放于向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并给向某1000元人民币。   次日7时许,向某驾车到达寿宁某宾馆,将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带到宾馆兰某江所住客房。经兰某江试吸后,将冰毒全部交给兰某江。随后两人在宾馆内先后被寿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兰某江处依法扣押21包“透明白色晶体状物品”。   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从被告人兰某江处查扣的21包“透明白色晶体状物品”,总净重为96.0552克;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查扣的21包“透明白色晶体状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江收买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6.055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向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帮助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96.0552克交给收买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成立。   被告人向某受他人指使帮助运送毒品,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查明另一涉毒犯罪案犯的真实身份并抓获该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被告人兰某江、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