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12秒吃罚单 司机状告交警法院判司机败诉

06.06.2015  10:48
路边停车12秒吃罚单 司机状告交警法院判司机败诉 - 福建之窗
来源: xm.fjsen.com

  6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图)轿车没有熄火,司机还在车上,就靠路边停了12秒,也算违章停车?也要开罚单?车主陈先生因不服未熄火停车遭到处罚,将交警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路边违停12秒,该不该开罚单?这样的处罚,是否合法合理?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官司,双方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当庭展开辩论。

   违停12秒 被开一罚单

  “我没有违章停车!”法庭之上,车主陈先生起诉称,自己停车10多秒,只能算是“停留”,并不是“停放”,因此,不能给他开罚单。

  车主陈先生今年45岁,家住思明区,他开车多年,也是一名老驾驶员了。经查,引发这场官司的停车行为发生于前年10月10日,当天14时41分,厦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拍摄到陈先生驾车在思明区家乐福附近一个路口停放,因该处设有禁止停车的交通标线,就将该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厦门市公安交通技术监控管理系统。

  监控照片显示,车辆停放处的路侧划有黄色实线。于是,交警部门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先生违法停车,决定予以100元罚款,记零分。

  这一份《处罚决定书》指出,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代码8044D),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作出半年多后,陈先生因不服处罚决定,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随后,复议结果维持交警的处罚决定。

  陈先生不服行政复议结果,近日又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 12秒也要罚?

  陈先生说,自己驾驶车辆已经经过禁停路段,由于路口有停车让行标识,因此自己是依法停车观察路口,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因为其停车10多秒就作出处罚决定过于草率,停车10多秒只能证明“停留”,要证明“违法停放”需要更长时间。

  交警部门答辩称,监控照片证明并未如陈先生所说其已驾车经过禁停路段。事发当时,陈先生停放车辆的道路设有明显的禁止停车标线,标记有黄色实线。该处不得停车,只要车辆在此停车,就构成了违法停车。

  交警同时指出,拍摄两幅机动车特征图片的间隔时间为12秒,根据相关监控照片,能很清楚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码、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足以证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