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突出三个环节部署做好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换届工作

06.05.2015  10:03

      福建长安网5月5日讯  4月27日,莆田市司法局、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换届工作的通知》,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突出抓好三大环节,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突出做足前期准备工作。要加强调查摸底,摸清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和工作情况。对适合留任的人民调解员特别是调解主任应当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争取连选连任,以保持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持续性;对了解发现适合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才,应尽力建议将其吸收进来,以增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活力;对一些长期不能履职,不能发挥作用的人民调解员特别是调解主任,要建议予以及时调整。       二是突出坚持依法进行推选。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数量及组成。同时,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居)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经司法所审核确认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户的代表推选产生。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由村(居)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户的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居)代表或户的代表出席,推选有效,按应选名额得票多的当选。采取村(居)民会议直接选举的,应有一半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出席会议,选举有效,按应选名额得票多的当选。委员提名人选应是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有被选举权的公民。原则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定程序兼任。       三是突出做好后续的工作交接。明确新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产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交接。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监督。上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推选结果公布后立即向新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印章,5日内移交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工作档案及其它遗留问题等,以确保新一届人民调解委员会尽快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完成换届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人员组成情况向司法所备案。各司法所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莆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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