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6.05.2016  08: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发改委、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和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5〕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创新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履行好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在公共文化服务中逐步提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事项所占比例。加快建立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节庆活动政府面向各类文化主体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制度,制定完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的增加,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用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健全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将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纳入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有机衔接,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结合实施“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行动,鼓励各地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需求表达、信息发布、项目孵化、绩效管理等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吸引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参与,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社会化运作网络平台。 四、推进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应按照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效果。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依托省内高等院校或社科机构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完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并对各地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培育市场主体 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简化文化类社会组织登记手续,鼓励更多自发文艺组织转化为文化类社会组织,引导和指导文化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资金向文化类社会组织倾斜,开辟文化类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文化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发展,着力建设形式多样、结构合理、能力专业、治理规范的承接主体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不定期开展购买主体、服务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业务培训,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充分调动文化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 六、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省级成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做法,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各级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应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及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编码 品目名称 说             明
C20 文化、体育、娱乐服务  
C2001 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剧种剧团公益性演出,每个剧团每年面向当地群众提供免费或低票价文艺演出
——优秀剧(节)目的创作与排演
  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公益性广播节目的制作与宣传
——公益性电影节目的制作与宣传
——公益性电视节目的制作与宣传
  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公益性广播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公益性电视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公益性报刊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公益性路牌、灯箱等其他类型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全民健身和公益性体育活动、竞赛的录制、宣传与推广  
  公益性全民健身宣传广告、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体育文化产品的创作、整理、宣传和推广  
C2002 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省属艺术院团重点剧目国内外巡演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广场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社区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军营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中小学生爱国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社区文化服务
——群众性文艺培训服务
——群众文化艺术展览服务
——群众文艺演出服务
——群众文艺交流服务
  竞技体育组织服务 ——体育项目组织服务
——体育运动训练指导服务
——体育运动员服务
——体育人员转会服务
——其他竞技体育管理服务
  群众体育组织服务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中介服务的组织与承办
——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政府组织的体育交流合作与推广的组织与承办
——体育心理、保健、营养等服务
C200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览、展示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校园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的参观、咨询和管理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交流服务
  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体育文化保护服务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保护、传承与展示
——其他优秀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C200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农家书屋出版物的补充更新
  公共图书馆和美术馆服务 ——图书馆提供的图书阅览服务
——数字文化资源建设服务
——图书馆和美术馆的管理服务
  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文化陈列展览 ——陈列展览设计、布展服务
——引进陈列展览
——陈列展览巡回展
  社会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讲解服务
——与学校开展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活动
  安全保卫 ——安保服务
——博物馆安防系统改造提升
  馆藏文物保护 ——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设施维护管理
——馆藏文物保护修复
  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和县乡村三级联播联控系统设备的维修维护服务  
  高山发射台站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服务  
  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体育设施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其他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研究统计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研究
——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C2005 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互联网娱乐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  
  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非国有博物馆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 ——其他民办艺术馆、美术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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