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征迁工地拆除施工备案的通知

07.12.2015  17:55

五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各征收实施单位:

近期,市建委、市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工地文明施工的检查和处罚力度。针对征迁工地拆除施工的扬尘防治工作,我办已多次发文明确有关要求,但根据近期市建委的有关通报,仍有部分项目存在未备案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如福州火车南站胪雷路周边房屋拆除项目、奥体19#地(一期)项目等,施工现场未封闭围档,未采取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也未向市建委报备。为此,现将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

一、备案时间。各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决定后,应督促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于签订拆除委托合同10日内,向市建委质安处备案,并抄送我办督查科。各征收实施单位目前仍未拆平、未备案的项目,务必于接此通知后5日内,向市建委质安处备案,并抄送我办督查科。

二、备案材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比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拆除施工合同》。6、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以上要求,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并严格遵照执行。今后凡因未及时备案而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福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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