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部署进一步做好“双告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05.09.2016  18:29

  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省工商局日前部署进一步做好“双告知”工作。

  一是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如果从事须经审批的经营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诺书归入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存档。

  二是做好告知审批部门工作。工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在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将信息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的账号,并同时推送至“数字福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同监管平台与“数字福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由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双告知”工作的效率。利用福建省工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帮助注册官选择经营范围中明确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一体化平台”在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会自动将经营范围与《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关键词比对,供注册官参考;“一体化平台”可按照注册官输入的文字信息查询《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含有该文字的审批项目,方便注册官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同监管平台和“数字福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对注册官已经选取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由系统自动向审批部门推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做到在相关平台自动化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以满足“双告知”工作的需要。

  四是加强宣传培训。通过网络、服务大厅宣传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觉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流程熟知、业务精通、服务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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