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假装购买香烟进行调包被判刑处罚
26.08.2015 14:26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莆田网讯 近日,城厢区法院以被告人卓某山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卓某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卓某森、卓某山伙同同案犯曾某某(已判刑)经事先策划,在城厢区的多个便利店内,由曾某某到便利店内假意购买香烟并将香烟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纸箱,再将纸箱装入编织袋内放在便利店门口附近,接着,继续假意选购其他商品将便利店服务员支开。与此同时,在店门口接应的卓某山趁机将一个内装有纸箱的类似编织袋迅速与前述编织袋调包,卓某森则在店外附近望风接应。待卓某山得手后,曾某某以没带够现金等为由离开便利店。3人以前述方法实施盗窃作案4次,其中卓某山参与作案4次、卓某森参与作案2次。
去年8月,卓某山向莆田市公安机关投案。今年3月,公安民警在卓某森所居住的村庄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山、卓某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卓某山参与作案4次,盗得财物共计1141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卓某森参与作案2次,盗得财物共计5040元,数额较大,二人均已构成盗窃罪。卓某山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卓某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二人在审理期间能主动退出赃物折价款并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志瑜)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26.08.2015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