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法院:父子制造假名牌运动服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获刑

06.08.2014  12:32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工商部门注册批准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请工人在自家的小作坊里私自生产加工假冒“耐克”、“锐步”等品牌运动服装,涉案金额达255017元。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谢某清与谢某骏父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分处罚金80000元。

  父子合伙制假

  2011年起,谢某清与一名绰号为“仁总”(另案处理)的男子经商量后,决定在秀屿区埭头镇谢某清家中合伙办加工厂,设立生产假冒品牌运动服的制假窝点。

  由“仁总”负责从外地提供生产假冒“耐克”、“锐步”等品牌运动服的面料、标签、外包装、各种票据等材料,由谢某清负责生产管理,谢某骏负责车床排版等事项。

  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卓某、陈某等13名工人生产假耐克、锐步运动服,然后再发往外地或直接在网上进行销售。

  涉嫌犯罪被诉

  2012年8月21日23时许,接到举报的埭头镇派出所民警赶到谢某清家中查证时,谢某清正在往一辆面包车上搬运假冒品牌运动服,被秀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此次行动共查获并扣押假耐克运动服上衣613件、锐步球服上衣470件。

  经质监部门检查核实,被公安民警扣押到的该批运动服均为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上述假冒服装产品,613件“耐克”运动服上衣价值140337元,470件“锐步”球服上衣价值114680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俩人于2012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一年后,即2013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4日被逮捕。后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父亲试图揽责

  秀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清、谢某骏违反《商标管理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谢某清提出其子谢某骏只是被雇佣帮工,最多只能算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俩人共同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其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赃物被查扣和被告人亲属已代其预交罚金的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俩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俩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俩被告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