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 债务人和解履责
25.07.2014 10:59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诉称与被告陈某是亲戚关系,被告陈某于2012年4月6日向其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被告陈某借款后仅付息至2014年2月份,因该债务系陈某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陈某夫妻偿还借款10万元。为防止债权落空,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陈某的房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认为,刘某提供了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对被告陈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陈某急于转让其名下的房产,陈某在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自己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陈某为了顺利转让房产,遂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析案:民事案件从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财产,很可能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能要回一分钱。因此,财产保全在诉讼中非常重要。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为顺利实现债权而及时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当事人一方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十分明显,一旦被告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由于财产保全往往限制了对方处分财产的自由,极大地影响了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大多数案件都会和解结案。
本案中,被告陈某见自己的房产被查封,遂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和解,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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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2014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