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店面 债主告状交易被撤
福州新闻网4月6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影响,近段时间,我市民间借贷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市民因经商或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为了保住家中的房产、汽车、存款等钱物或出于其他目的,把现有的财产或真或假地转给关系密切的一些债主。等其他债主发现时,财产已经转移成功。在此情况下,债主能要求撤销吗?有什么办法进行权利救济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房子私自转让给亲戚 躲债人惹怒债主
2014年10月25日,陈甲向陈乙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其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共向陈乙借款213万元,月利率1.5%。
2015年5月,马甲、陈戊、程某委托第三人马乙处理他们与陈甲之间的债务关系。同日,陈甲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马乙及案外人陈丙、陈丁、陈己分别签订《协议书》,均约定:甲方共计欠对方152万元。甲方为解押登记于其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的一套商品房,又向马乙借款16万元,因甲方借款时曾承诺对乙方进行优先偿还,而目前暂无现金还款能力。因此,为偿还上述共计168万元的债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产(市值160万元)过户给第三人,用于偿还甲方欠乙方的部分借款160万元;甲方承诺一旦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将优先偿还乙方剩余借款8万元。
2015年5月12日,陈甲与马乙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陈甲以131.66万元的价格向其出售上述房产。不久后,上述房屋过户登记为马乙单独所有。
另据查明,陈丙、陈丁、陈己、陈戊与陈甲系姐弟关系,马甲与陈戊系夫妻关系,马乙系马甲儿子,程某系马乙妻子。
陈乙随即委托律师将陈甲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他对上述房屋的买卖行为,并承担陈乙的律师费等费用。
庭审中,陈乙提出:自己多次要求陈甲还款,对方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2015年6月,陈甲承诺将自住的上述房屋以不低于150万元的市场价进行出售,卖房款先行偿还他50万元,余款后续再行偿还。他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不料,2015年7月4日左右,陈甲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马乙。虽于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出售价100万元,但购买方实际上根本没出钱。
陈甲辩称:他确实欠了本案第三人168万元,只得按对方要求将诉争房产转让给马乙用于抵债。
本案第三人马乙述称:2012年初至2014年期间,陈甲陆续向陈丙等亲戚借款共计168万元,后经协商,陈甲才将诉争房用于抵价偿还,陈甲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16万元也由马乙偿还。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马乙系其父母和妻子的受托人,其就该3人与陈甲之间的债权处理同陈甲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陈甲与马乙及案外人签订协议,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对方用于抵偿债务,系以物抵债行为,而此时他尚欠陈乙213万元且无还款能力。陈甲的上述行为已使其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原告陈乙的债权利益,属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陈乙作为债权人申请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房产行为,法院予以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据此,该院判令撤销陈甲与马乙之间转让诉争房产的行为,陈甲向陈乙赔偿律师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