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起纠纷 继承人被判还欠款
16.06.2014 19:25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蔡某莲是债务人陈某丽的配偶,双方共同生育一女被告陈某和一子被告陈某雍。陈某丽于2013年1月29日死亡。陈某丽生前个人经营尤溪县儒城大药房及尤溪县儒城大药房洋中店。在其经营药店期间长期向原告智龙公司购买药品,经对帐,截止2013年1月23日,尤溪县儒城大药房及尤溪县儒城大药房洋中店共结欠原告智龙公司货款15476.6元。陈某丽死后,原告智龙公司多次向陈某丽亲属索要货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丽生前与被告蔡某莲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陈某丽与被告蔡某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陈某丽与被告蔡某莲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蔡某莲、陈某、陈某雍均系陈某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对是否接受陈某登的遗产均未作出明确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被告蔡某莲、陈某、陈某雍应在继承陈某丽登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所欠货款15476.6元承担偿付责任。
通常人们所说的“夫债妻还,父债子还”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的,法律上不能一概而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和税款,承担数量不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可依法不承担被继承人应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债务发生在陈某丽与被告蔡某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陈某丽与被告蔡某莲的夫妻共同债务,蔡某莲负责偿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蔡某莲、陈某、陈某雍继承债务人陈丽登的遗产,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所欠货款15476.6元承担偿付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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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2014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