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低价转让店面 债权人诉请撤销获法院支持

16.07.2015  16:11

  福州新闻网7月16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

   核心提示

  生活中,市民朋友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债务人背着债主偷偷把家里值钱的东西低价卖掉,想逃避债务;赠与人把贵重物品或金钱送给别人后又反悔,想讨回来;夫或妻背着另一方偷偷卖共有房,另一方得知后想讨回房子……上述情形下,相关权利人能行使撤销权吗?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吗?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债务人低价转让店面

  债权人诉请撤销

  2012年11月,陈先生夫妇将其名下位于福州的23间店面,以1748.775万元的价格卖给魏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按他们的说法:签约后,魏先生通过银行支付给陈先生夫妇房款1230万元。

  陈先生夫妇欠何先生600万元,一直不还,被对方告上法庭。2013年7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要求他们归还这笔钱及逾期利息。可陈先生夫妇仍然拖着不还。

  何先生经调查发现,陈先生夫妇卖出的诉争店面的价格明显偏低,甚至可能是无偿转让,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去年,他将陈先生夫妇和魏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陈先生夫妇对诉争店面的转让。

  诉讼中,根据何先生的申请,法院经摇号委托了一家评估公司对诉争的23间店面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2012年11月的公开市场条件下评估值为1637.99万元。法院根据何先生的申请,同时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上述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进行调查取证。

  陈先生夫妇和魏先生辩解称:他们之间进行的不动产买卖是等价有偿的,魏先生支付交易款是真实的,足以支付本案的铺位款。陈先生还有其他大量财产可供还债,本案不动产买卖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业已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关系,当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影响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撤销该处分行为以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

  从陈先生夫妇和魏先生的交易情况上看,魏先生汇款给陈先生1230万元中的710万元系采用陈先生转账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转账给魏先生,最后再由魏先生以购房款的形式支付给陈先生的方式,故1230万元的汇款仅有520万元系魏先生直接支付给陈先生的。而本案23间铺位的交易价值是1748.775万元,两者之间价格差异明显。

  而且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陈先生夫妇在转让诉争店铺时,除何先生的债务外,尚负有巨额到期债务,因此,可以认定陈先生夫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包括诉争店面在内的财产,魏先生提供虚假账户支付购房款,系明显知道上述情形,对何先生造成了损害。何先生据此主张撤销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撤销陈先生夫妇将诉争店面转让给魏先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