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份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出炉——民间借贷纠纷激增 该如何管好“钱袋子”

22.05.2020  21:55

过去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始终处于高位运行态势,每年均位列同期民商事案由之首。接下来,随着疫情趋于平稳,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会出现高峰。”5月1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审判情况通报(2017—2019)》白皮书,总结梳理三年间民间借贷案件特点、难点、应对机制及风险提示。

        白皮书显示,民间借贷已成为当前社会理财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息成为民间借贷市场标配。在此现状下,该如何管好“钱袋子”?法官提醒,作为出借方,应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带来的高风险,自觉抵制高息诱惑,提高对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识别能力,防范法律风险;作为借款方,应谨防落入“套路贷”陷阱,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借款应保留凭证

        白皮书中指出,民间借贷案件中,款项交付方式直接影响借贷事实发生与否的认定。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当事人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款项的比例高达82%,七八十年代的当事人多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款项,而“85后”“90后”的当事人基本采用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方式。

        在思明法院2017—2019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起诉仅提供转账凭证的约占28.5%;仅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约占3%。

        “无论哪种款项支付方式,都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据,保存支付凭证。”思明法院莲前法庭庭长林芳提示,形成一份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协议,可最大程度降低纠纷风险。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应详细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应谨慎注意借条、欠条与收条的差别。出借人支付借款时,尽量通过借贷双方本人名下账户进行转账支付。

        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凭证。出借人指定第三方收款时,借款人应保存出借人明确指示及第三方明确意思表示的凭据。原告起诉时,需对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等事实进行说明并举证,防止以民间借贷表象掩盖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造成案件事实难以准确定性。

        警惕P2P平台跑路

        2017年4月,马某在某公司App上购买“零星宝”及“阳光直投”产品。仅一年,该公司就在平台发布《产品下架及赎回公告》,紧接着又发布《关于停止线上运营的公告》。马某诉请判令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2519.73元及利息。该公司辩称,其仅系马某投资项目的居间中介方,并未对马某投资的项目承诺承担担保责任。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最终,本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近年来,P2P产业迅猛发展,但其缺乏有效监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平台风控能力差。2017年,思明法院受理P2P网贷案件342件、2018年512件、2019年639件。

        对此,思明法院建议投资者一方面在向网贷平台投资时,不碰“庞氏骗局”,应重点审查平台是否经过备案、资金是否由银行存管、是否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况,对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变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应自觉抵制;另一方面,应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如果无法承受高风险,就不要进行此类投资。网贷平台跑路时,出借人要及时报警,及时登记为受害人,寻求公安机关救济。

        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白皮书中的一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案件引起关注。

        苏某要求许某及其妻子共同还款150万元。许某答辩称,讼争的借条系苏某委托许某到澳门赌博,因许某赌输而出具的。那么,两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共同用于赌博?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虽然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已支付150万元的事实,但结合收款账号、双方聊天内容等证据来看,可以推定本案讼争的款项实际是用于澳门赌博,认定苏某与许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合作转为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因赌博而订立的合同等,均应认定无效。

        白皮书中给出提示,当事人在实施民间借贷行为时,应以维护家庭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原则。对因赌博、吸毒、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包养费”“分手费”以及托人情、找关系等形成的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亦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