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白沙法庭:借款结算须注明 谨慎细致降风险
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15日电(林玲 季琳)日前,闽侯白沙法庭审理了一起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件。法院称,2016年4月15日,池某某、钟某某共同向陈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确认该借款事实。陈某某将20万借款转入钟某某账户。
借款期限届满后,池某某、钟某某通过朋友李某的账户归还了部分借款10万元,剩余10万元未还。于是,池某某就剩余10万元重新向陈某某出具借条,其中载明:“池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月利率2%”,钟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对其中3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同时陈某某将20万元的原始借条销毁。
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池某某未偿还剩余10万元借款,钟某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陈某某向闽侯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池某某偿还10万元,钟某某对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中,陈某某提供了20万元借条的复印件和10万元借条的原件及案外人李某转给陈某某10万元的银行流水。池某某辩称,他未收到20万元借款,且该笔借款陈某某未提供借条原件,故该借款不能成立。
同时另外10万元借款系新的借款,与20万元借款无关,因陈某某不能提供该20万元的支付凭证,故该笔借款未实际支付,陈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而钟某某辩称,他有收到20万元借款,但因陈某某不能提供该笔借款的借条原件,故该20万元已经偿还,但具体如何还的,其认为系池某某偿还,对于10万元借款其意见与池某某一致。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20万元借款虽没有借条原件,但根据陈某某提供的2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及之后10万元借条的原件及相关银行流水,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印证陈某某主张的借款经过。池某某、钟某某作为最初20万元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于借款是否收到及是否还清说法自相矛盾,又因100000元的借条原件在陈某某手中持有,池某某、钟某某认为该款与本案无关且未支付,而又未将借条原件收回或报案,与常理不符。
故本院判决池某某对100000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钟某某对其中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池某某、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日常经济交往,尤其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类似本案情况并不少见。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重新出具借条时,借款人往往会按照借条通常的书写方式,写明“向×××借款××元”,而不会写明该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出具新的借条后,又将原始借条销毁。因大额借款通常需要出借人提供支付凭证作为款项已实际出借的证据,结算部分借款后形成的新的借条系之前借款的结算,因此出借人无法提供新借条中款项的支付凭证,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往往以借款未实际支付为由抗辩,出借人因此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若双方经结算重新出具借条,出借人应让借款人在借条中注明“该款系××年××月××日××元借款结算形成”。同时,出借人在原始借条销毁之前应拍照或留存复印件,以便日后若发生纠纷,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大限度降低诉讼风险。(完)
【责任编辑: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