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62万元逾期未还 一审被判连本带利还款

24.02.2016  08:56

  东南快报讯(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融法)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近日,福清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除了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外,还需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催告后的逾期利息。

  2013年8月20日,福清男子方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郑某借款62万元,郑某以现金方式向方某交付12万元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50万元借款。收到借款当日,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兹向郑先生借人民币六十二万整,三个月到期还六万,六个月到期时再还六万。”同时,福建某塑业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

  但此后,方某仅偿还了12万元,其余50万元至今未还。郑某遂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塑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福清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方某应向郑某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同时,根据《担保法》规定,被告福建某塑业公司的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方某应偿还郑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福建某塑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方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