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借款后跑路 担保人难辞连带责任

07.03.2016  12:19

  有些人为了友情、义气可以两肋插刀,而动动嘴或动动手替人做个“担保”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但轻率的担保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最近,连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担保人吴某需连带偿还给借款人林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吴某与张某在同一行业工作,平时交情不错。2014年6月份,张某称购房资金不足向吴某借钱,吴某没钱,遂介绍林某给张某认识。林某同意借给张某5万元,但需要吴某做担保。吴某碍于情面,在借据上签字。2015年5月份,张某在归还部分利息后下落不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将张某和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吴某认为自己是碍于老朋友的面子才在借据上签字,而且未约定担保方式,林某应当向张某追偿后再向自己追讨。

  法院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向林某借款5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吴某为该借款提供个人担保,因未约定有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吴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