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90万元借条讨债被驳回 原来是胁迫对方签下的

19.06.2015  08:53

  福州新闻网6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郭立锋 通讯员 严其云)手持9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讨债,却被法院驳回。原来,这借条是债主胁迫对方签下的。近日,持借条起诉的长乐男子张某被长乐法院判决败诉,这意味着,他不但讨不到一分钱,还要赔上一笔诉讼费。

  长乐男子张某与陈某系表兄弟关系,从2010年4月至10月份,张某多次通过银行向陈某共汇款90万元。

  去年4月13日,在福州五一广场旁的某餐厅,陈某受张某一行5人胁迫,被强行拉住并在张某预先写好的借条上摁手印。事后,陈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张某则依据该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还款。

  诉讼中,陈某辩称确实有收到来自张某的汇款,但这些款项是张某通过他投资到案外人李某处的,而且陈某也已通过汇款方式如数返还投资款。张某为达到非法目的,采取胁迫方式,强行拉住其手指在张某自行书写的借条上盖手印,该借条无效,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张某胁迫其摁下手印的借条。

  陈某还提供了其在该餐厅受胁迫的视频光盘以及报案后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张某与陈某双方均多次向对方银行账号转账汇款,张某虽然提供了一张借条,但该债权凭证系采用胁迫手段获得,并无证据证明双方间形成了一致的借贷合意,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某现尚欠张某借款9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某主张的借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请求陈某偿还借款90万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法院认为陈某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撤销张某胁迫陈某摁下手印的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