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小名还能起诉拿回钱吗?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福州晚报10月21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余宜湘 刘丽兰 潘楚楚)借条上签的是小名,给原告起诉举证造成一定的困难;因台风造成洪灾,遗失借条原件,被告辩称借款已经还清。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两起因借条引发的官司,最后判决被告还款。
借条签了小名 维权一度遭遇困难
“为何你起诉的是罗某清,可借条上借款人签的名字是罗某萍?”看到当事人罗某递交的起诉状,闽清法院白樟法庭的余法官这样问。
“罗某萍是罗某清的小名。”罗某一边说一边拿出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上面有罗某萍和张某结婚登记的信息,“我也是到准备起诉时才知道她的真名叫罗某清,我是看着她长大的,大家都叫她阿萍。”
原来,向罗某借钱的是他的亲侄女,罗某多次催讨都遭到拒绝,最后连电话都联系不上。无奈之下,罗某向法院起诉。
余法官随即走访罗某清的娘家,从她父母口中证实罗某清有一个小名叫罗某萍。法官结合借条中的签名,确认罗某清夫妇的借款行为。法院支持原告罗某的诉求,判决罗某清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在许多民间借贷案件中,常有当事人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情况,比如借款人签名出现同音字、方言字等习惯性称谓,给款项出借人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平时一定要规范书写借条,核实双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最好是与身份证上的姓名进行核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借条被洪水冲走 借款人仍要还款
原告李某家住闽清县坂东镇,7月9日,李某儿子的小车在台风引发的洪灾中损毁,李某放在车上的一张3万元借条没了。李某要求借款人张某还款时,张某听说借条原件已经没有了,便说自己已经还完了借款。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确实存在3万元借款,但是已经还清,还款时间是7月7日后一两天。因为7月7日自己与妻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欠李某3万元是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但张某在庭审时陈述的还款时间多处不一致,还款地点不明确,而且未提供还款的款项来源。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虽然原告借条灭失,但是结合被告张某定期偿还利息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通过网银、支付宝给付金钱的交易方式,对张某的辩解不予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经证据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