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村规民约应成常态

04.09.2018  14:44

  近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云南省文明办、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新一轮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8月29日云南网)

  村规民约是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在村民自治和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视为是法制的一种补充。修订村规民约不仅是对制度的完善,也是在为乡风文明打基础,做设计,很有必要。

  村规民约是指导乡风文明、规范村民行为的准则,在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很长时期以来,村规民约的修订却并没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导致一些村规民约老化、落后,一些规定不是与现实不符,就是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执行和落实,甚至缺乏科学性和人性化,出现一些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着公民权利。比如,此前一些地方出台的“彩礼超过两万按拐卖妇女罪处罚”等,就属于这样。

  因此,有必要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和完善,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云南才会下发通知,要求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和完善,在修订完善中,要强化法制意识,确保村规民约合法性,要注重价值性,确保村规民约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要尊重主体意见,尊重民意,要注重实效性,使村规民约发挥积极作用和效果。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变化,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也在不停地改变。因此,村规民约也应该及时跟随时代脚步,结合社会实际,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订中将一些不符合现代法制精神和现代文明标准,不符合社会核心价值的条款删出去,将一些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呼声较高、展现现代文明的规定写进来,在合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科学性和人性化,更加体现尊重、文明、和谐等作用。健康的村规民约才文明,才有意义和价值。

  法制时代,法律法规都在不停地修订完善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村规民约也不能一成不变,应该紧跟法制精神,用法制、道德、文化为文明做好制度设计,因此,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应该成为一种常态化和制度化的举措。(泉州市文明办 刘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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