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修正草案明确:禁止任何形式代孕

21.12.2015  13:2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启动修改,拟加入禁止代孕条款,另外,生育二孩也将可延长生育假。


今日(21日)上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说明。如审议意见比较一致,该草案或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修正案拟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草案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相应地,将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奖励的规定修改为,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相关福利。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明令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以及实施代孕。


李斌在报告中提到,计生法修正案拟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实施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尚存分歧的问题暂不修改


李斌在说明中提到,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出现的重大转折性变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为此需要修改计生法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及相关配套措施。


李斌提到,此次修法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在对计生法修正草案的审议报告中提到,草案解决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计生法,还要重视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等,同样涉及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问题,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衔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有哪些修改?


1、提倡生育两个孩子


草案删除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将提倡生育一孩修改为提倡生育两孩,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现行计生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正草案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2、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现行计生法十八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正草案十八条规定: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3、保留延长生育假奖励


现行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草案规定: 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将退出舞台


现行计生法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该证的夫妻,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修正草案删除了上述规定。



5、禁止代孕或将入法


当前,禁止代孕等规定只在相关条例中予以规定,此次修正草案将其写入计生法。草案规定: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此外草案新增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相关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草案增加规定: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以及实施代孕的,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万元的,处以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6、再生育可择优适用


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时,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生育的第一孩存在残疾等夫妻,可以再生育第二孩。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再生育就是指生育第三孩。


因为再生育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因此可能出现不同省份政策不一的情况。


为此修正草案新增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作者:黄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