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 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或者拘留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发给代表证。” 四、将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级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五、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此外,对条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12:18 12.04.2016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