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市民将有信用“身份证”

12.11.2015  10:18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厦门”,厦门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隐私

  《办法》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公共信用信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承担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将建社会信用记录关联制度

  《办法》(试行)实施后,厦门将建立覆盖全面、稳定、统一且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建立社会信用记录关联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与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自然人信用信息直接关联,记入上述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统一载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和相关信用信息记录等服务。根据《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链接】

  公共信用信息分四类

  《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信息提供主体按照以下原则,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时,必须明确记录期限。其中,以行政文书出具时间为信息记录保存起始时间;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之后满3年或者自然人死亡止;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条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市信用平台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询、不再作为信用评级和使用依据。(记者 江海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