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04.08.2014  09:52

  日前,省民政厅正式出台《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为有效杜绝“人情保”,确保廉洁、公正、公平筑起了一道牢固的制度防线。

  《办法》共分6章16条,从备案范围、内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备案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应由经办人填写《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并按程序向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做出申明并接受公众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定期汇总备案,并上报设区市民政部门。

  《办法》指出,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流程,加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以及民主评议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经办人及其近亲属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审查,并跟踪其家庭变化,做到动态管理。同时,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严肃查处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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