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拟设犹豫期 投保20天内反悔可退全款

20.10.2015  11:24

  福州新闻网10月2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保险期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据了解,目前福州市场上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犹豫期(即消费者的反悔期)是15天,普通寿险和电话销售渠道的犹豫期都是10天。根据《意见稿》,今后人身保险的犹豫期有望达到20天。

  那么犹豫期何时开始计算?福州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林先生说,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回执当天开始计算。林先生介绍,犹豫期事关是否全额退还本金,犹豫期内可以全额退保,超过犹豫期退保只能参照保单现金价值,损失比例多的最高可达80%。犹豫期延长后,消费者有了更多时间了解保险,犹豫期内退保可能会增多。此举可以让原本不想买保险的人,有更多时间维护自身权益。

  也有业界人士认为,全省保险营销员有八九万人,除了赋予更久的“反悔权”,还要约束营销员。记者采访中得知,很多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时,并不说卖的是保险而说是理财产品,在银行推销时更是如此,这容易误导消费者。此外,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后台会电话回访消费者,按固定格式询问是否知晓买了某款产品,不少营销员销售时告知消费者全部回答“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