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今年保险拒赔案大增 不公平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给车子投保后发生意外,理赔时并非高枕无忧。今年初以来,福州市因为保险拒赔引发的案件同比大幅增加。常见的拒赔理由有:驾驶员酒驾、醉驾、毒驾、过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车子未年检等。保险公司上述拒赔理由站得住脚吗?是不是只要保险合同有约定,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呢?
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福州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未年检货车出事故
保险仍要赔
2010年8月4日,沃尔公司就其所有的货车,向福清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同年9月11日中午,沃尔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吴先生驾驶所投保的轻型货车行经324国道一交叉路口时,与何先生驾驶的后面载有张先生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均有损坏,何先生和张先生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先生无责任。
之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应赔偿何先生各项损失8万多元,扣除沃尔公司已经垫付的6万元,还应赔偿何先生2万多元余款。沃尔公司已经垫付的钱款可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去年,沃尔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沃尔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逾期年审既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
沃尔公司辩称: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并不当然影响行驶证效力。涉案标的虽然只有4万多元,但事故发生至今历经4年,先后4次诉讼,保险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诉权,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沃尔公司所雇佣的驾驶员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属诉争第三者保险条款所约定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显示,沃尔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印章,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但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并不必然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以未检测作为免责事由,已明显超出保险人控制经营风险的合理需要,不符合公平原则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这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因此,应当从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是否明显增加风险发生概率为衡量标准,对该免责条款的适用加以合理的限缩。如事故发生后经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则保险人可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反之,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肇事货车经检测车辆技术状况正常,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保险公司应向沃尔公司支付理赔金4万多元。
【案例二】
肇事司机逃逸
保险公司相应免责
2014年7月4日深夜,袁先生驾驶小车沿洪甘路行驶到路口时,与对面刘先生驾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袁先生借着夜色逃逸。刘先生报警后,被警方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他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出院诊断为:他的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刘先生所受的伤为十级伤残。
同年8月11日,鼓楼交巡警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经有关部门事后查明,肇事车的车主是朱小姐。2014年6月30日,她将爱车送到修理厂维修。袁先生系修理厂的技师。当时,他背着车主偷偷将车开出修理厂兜风,导致事故发生。为了避免此事被修理厂及车主发觉,所以事发后他开车逃走。
今年3月,刘先生将袁先生、朱小姐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自己因车祸造成的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袁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因逃逸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列明的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项下的赔付责任。
朱小姐觉得很委屈,提出:她将爱车放在车行维修,然后就去外地出差了。袁先生未经她允许把车子开出去,给车子造成很大损伤。她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小姐并非实际侵权人,因此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袁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计算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袁先生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合计9万多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理赔。
该院同时认为,虽然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事故发生后,袁先生逃逸,致使本事故由袁先生负全部责任。因此,刘先生损失3万多元,应由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不公平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资深法官认为: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系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一项正当权利。一方面,免责事由与保险费率的核定相关联,可以在甄别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设计责任免除条款;另一方面,将酒驾、超载、无证驾驶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列入免责范围,可以避免违法成本轻易转嫁所诱发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导致各方利益关系失衡,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相应规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并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法院在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方面,除了对签约程序的正当性审查外,往往还会进一步关注条款内容的实质正当性。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补充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明确说明、显失公平及形式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具体来说,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9.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列明的保险人免赔的其他事由。
另外,为了避免理赔时不必要的麻烦,王律师建议机动车投保者应事先认真阅读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格式条款,特别是小字及黑体字强调的部分,就不理解内容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对有歧义内容或未约定事项在保险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同时,开车时遵守交规,安全行驶,尽量减少事故发生。
(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