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保证金不退还 永州“地王”引发争议

28.04.2015  18:50

   新华网长沙4月28日电 在2015年1月16日的土地拍卖竞价中,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河东综合体项目成为永州“地王”。成交价超过7亿、溢价2亿的“地王”产生后,却很快发生了戏剧性变化。竞买方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湘公司)以“地王”属于违规出让的“毛地”,要求国土局先履行交地义务后再交土地款。 4月7日,永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以华湘公司未限期履约为由裁决解除《成交确认书》,其缴纳的定金10218.836万元不予退还。

   目前备受关注的该宗土地已于4月13日重新挂牌出让,华湘公司与永州市相关部门争辩也在逐步升温。

   卖方买方均未限期履约 “地王”变局出乎意料

   永州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地处冷水滩区滨江广场对面,地块总面积100.3亩。永州市委、市政府将区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2012年由永州市发改委批准立项,2012年和2014年,永州市政府分别公布了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及调整补充意见。2014年纳入湖南省省住建厅棚改项目。

   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014年9月24日挂牌出让时,因无人参与竞买流拍。2014年12月14日,永州市再次发布出让公告,同时网上发布了《竞买须知》等挂牌出让文件。

   记者了解到,2015年1月16日,三名竞买人经184次网上竞价后,华湘公司最终以71094.18万元竞得。华湘公司与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永州市城建投、永州市国土局分别于1月19日、1月21日签字盖章确认。

   《成交确认书》第五条规定:“土地自成交之日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该宗地上地上房屋拆迁等遗留问题有冷水滩区政府该挂牌成交后180内处理到位”。第六条规定:“成交后三十天在缴纳30000万元后,凭借《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证与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在成交180天后缴清方可办土地证”。

   按照规定,在成交确认书签署当日,国土局应将土地移交给华湘公司并签署交地确认书,在成交后30天内华湘公司必须缴纳3亿元。华湘公司方面的李文捷律师介绍,在此期间华湘公司函告永州市国土局、公共资源中心要求按确认书要求履行交地义务,否则对第二期土地款缴款将顺延至交地后三十天缴纳。

   湖南省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兰卫平向记者介绍,华湘公司竞买该项目土地成功后,一直未按约定缴纳3亿元土地出让金。2015年2月4日,永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致函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提醒其及时缴款。永州市国土局局长黄海淞表示,2015年2月12日,永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该项目出让红线图移交给华湘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生签收。依照确认书的约定,应在2015年2月25日(春节放假顺延)前缴纳3亿元土地出让金。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多次提示其履行成交确认书按时足额缴纳,但华湘公司一直未缴纳。

   仲裁、诉讼接连进行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华湘公司与永州市国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第五条规定:“土地自成交之日按现状交付给竞得人,该宗地上房屋拆迁等遗留问题由冷水滩区政府在挂牌成交后180内处理到位”。第六条规定:“成交后三十天内再缴纳30000万元后,凭借《成交确认书》及缴款凭证与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在成交后180天内缴清,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在30天内未收到华湘公司的3亿元款项后,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建投于2月26日报请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华湘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告知书》,同时根据成交确认书第十条的约定,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解除成交确认书,不予退还10218.836万元定金。

   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兰卫平介绍,永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后,3月16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3月27日上午组织第一次开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华湘公司提出,华湘公司于3月23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了《民事起诉状》,提出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请求。永州仲裁委员会中止庭审。3月23日,在华湘公司向永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福建财富公司以华湘公司股东身份向永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27日下午,申请人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建设收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当天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了《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纠纷三被告不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的申请》,得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4月3日上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华湘公司没有出庭。永州市院当天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永中法民二初第16号],终审裁定,驳回原告华湘公司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请求,并于2015年4月3日下午送达。

   4月3日,华湘公司以与福建财富公司同样的诉请向永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州市中院副院长周伟平表示,因双方在《成交确认书》中约定了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且华湘公司向市中院提起的要求确认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民事诉请,已被中院发生效力的民事裁定书驳回。据此,永州中院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4月7日和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给福建财富公司和华湘公司。2015年4月7日上午,永州仲裁委员会再次组织开庭审理,以永仲决字(2015)第4号《裁决书》裁决解除《成交确认书》,被申请人所缴纳的定金10218.836万元申请人不予退还。仲裁裁决于4月10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华湘公司。

   华湘公司认为:永州市政府为将与竞卖人的争议限定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解决,以招拍挂公告的形式将本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约定由永州仲裁委员会主管,目的及意图了然,市政府法制负责人兼永州仲裁委员会主任,这样子原告及裁判是一家。华湘公司认为,仲裁委置国土局未履行交地义务违约在先不顾,做出华湘违约裁定属枉法裁判。永州中院在没有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致原告无法到庭做出的[(2015)永中法民二初第16号]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适合用法律错误。且福建财富于2015年3月19日向永州中院递交的《行政起诉状》直到永州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后的2015年4月10日才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超过法定受理期限7天,有故意为永州仲裁委员会违法裁定创造条件的嫌疑。

   竞买方质疑“毛地”拍卖 仲裁受案范围也成焦点

   在收到一亿多元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裁决书后,华湘公司表示,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华湘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发函要求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地义务,华湘公司将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华湘公司介绍,发函要求一直未得到有关当局正面书面回复。

   华湘公司认为,仲裁条款违法,依法无效。最高院(【2010】行他字191号)司法答复明确规定:“土地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永州市政府为规避自己违法违约风险,通过招拍挂公告将签署及履行《成交确认书》阶段的具体行政行为,交给永州仲裁委管辖。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最高院司法答复已明确规定该行为为行政行为,而仲裁法第三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纠纷不能进行仲裁。永州市仲裁委员会在明知道仲裁条款违法情况下仍坚持审理该案,属违法审理范围,依法应予以撤销。

   永州市仲裁委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法(2011)41号】第16条的规定,合同纠纷项下增加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以及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条合同纠纷项下第76项为“拍卖合同纠纷”,这明确了“拍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都属于民事立案范围。

   华湘公司提出,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和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分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程序的不同阶段。为什么最高法院会把土地成交确认书认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因为土地管理机关是否能够依照行政职权依法撤销该确认书,作为行政机关在认为土地成交确认书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给予撤销、更正或改变。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行政机关就没有这个职权,永州仲裁委员为违法受理案件找的理由不成立。更何况毛地不能进行拍卖,何来拍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前提一旦是错的,后面怎么能正确?

   4月20日上午,部分网站登出了一篇关于永州“地王”的文章,标题为《湖南永州现“钓鱼”式卖地 亿元保证金被国土局没收》,文中指出永州市政府拍卖“毛地”。针对此文,永州市4月20日晚间迅速做出了回应,在当地政府网以及部分新闻网站上刊发了标题为《冷水滩河东综合体项目——地产商摘牌未限期履约 依法重新挂牌》的文章,对拍卖过程以及仲裁、诉讼等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做了说明。

   被安排接受采访的永州市国土局局长黄海淞介绍,该项目《挂牌出让公告》明确规定:“该标的物按现状条件出让;竞买申请人自行踏勘现场,审阅出让文件,一经报名、报价,视为对该地块无异议。”他认为,华湘公司竞买前是进行过实地查看的,竞买前并没提出异议,却在竞买后提出了“毛地”质疑。

   永州市政府提供给记者的材料提到,“《成交确认书》约定挂牌成交后180天内完成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实际上比约定的时间还提前100天于4月7日拆迁完毕。”记者4月12日在现场时看到,房屋已经拆迁并留下几堆废墟,数台挖掘机和渣土车在清理现场。

   华湘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有照片显示在2月份时有三栋房屋未拆除,里面还住有居民,照片里还有人手拿当天出版的《永州日报》进行佐证,也有落款日期为3月22日的《腾房通知》。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中明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以签署交地确认书时间为准”。李文捷认为,该土地成交之日,地面尚有30多户房屋未拆迁,存在拆迁纠纷等,客观上不具备土地交付条件。国土局也从未履行任何交地手续。

   李文捷律师向记者表示,挂牌出让时还有房屋没拆除,华湘公司和永州市政府在这一点上都没有否认。他认为这块土地不是“净地”,是法律上不允许拍卖的“毛地”无疑。“国土资源部201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具备:土地权利清晰,没有法律纠纷等,也就是不允许“毛地”转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