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保管员擅离职守 材料被盗需赔偿
27.10.2014 13:50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1月14日,原告连城县祥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客户罗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工程由原告公司包工包料。同时,原告公司指派被告邱某为己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邱某掌管装修房屋的钥匙,并在该房内吃住。今年3月11日下午2时被告将房门钥匙交给他人保管,下午4时左右被告在没有向原告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县城回乡下老家朋口,当天晚上,该房屋内的装修材料等物品被盗,被盗物品的价值为3100元。盗窃案发生后,装修公司向当地警方报案,但案经警方全力侦查未能结案。罗某遂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装修公司在赔付罗某后遂向邱某行使追偿权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系原告雇请的临时管理人员,其在管理过程中,将钥匙交由他人保管,而本人擅自离开居所地,从而导致房内物品被盗,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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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014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