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资金可设立私募基金

14.09.2015  10:27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家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规范保险私募基金设立等行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立足支持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负债稳定等特点,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是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

  二是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借鉴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

  三是明确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分成、跟进投资等关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基金管理人比例,以及基金发起人及其关联方认缴基金比例不低于30%,落实管理责任。

  四是贯彻“放管结合”原则。对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列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责任,明确报告要求和禁止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保险机构与基金发起人之间的隔离机制,避免风险传导;要求基金配备专属管理团队,实现专业化运作;建立托管机制,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独立;规范关联交易程序和限额,防范投资和操作风险。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