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今起实施《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将对茉莉花种植基地实行分级保护

01.08.2014  17:17
      《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5月22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今天(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宜种植茉莉花的区域内划定种植基地,并发布公告。茉莉花种植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种植基地和二级种植基地。茉莉花一级种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茉莉花二级种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应当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应当先按照基地相应等级补足种植面积,方可征收。《规定》明确提出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茉莉花种植基地保护标志,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挖沙、取土,侵占或者损坏茉莉花植株,侵占或者损坏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及其他侵占、破坏茉莉花种植基地的行为;禁止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及其周边建设污染环境、损害茉莉花种植的项目。同时鼓励茉莉花茶生产经营企业对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并可以建设与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相关的配套附属设施,其用地面积不超过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三,且最多不超过一公顷。《规定》还明确要求茉莉花种植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茉莉花种植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茉莉花种植基地挖沙、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被毁坏茉莉花种植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在茉莉花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茉莉花茶予以没收。